上海出臺《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細則,培訓機構最關心的問題在這里
發布時間:2017-12-28
經過了數月的等待,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印發了《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和《上海市民辦學校分類許可登記管理辦法》,作為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的新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地方實施細則(“細則”)。隨著該細則的落地,業界普遍關注的既有民辦教育機構如何調整、新設民辦教育機構如何辦理等問題得到框架性澄清。優立通過本文,以問答的形式對一些基本問題為大家做一個簡單的梳理。
1、 細則主要涉及和規范哪些機構?
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統稱為“民辦學校”)均為細則適用的范圍。按照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上海細則,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種。
2、 細則對之前設立的培訓機構有何影響?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外語等文化類培訓機構,屬于細則意義上的“民辦學校”,應適用細則的有關規定。其次,在細則出臺前設立的培訓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過渡手續。具體分為民辦非企業法人培訓機構的過渡和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過渡。
(1) 民辦非企業法人培訓機構
可以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屬性選擇的書面材料(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修訂學校章程、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繼續辦學。選擇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高等學歷教育學校除外)完成財務清算,明確資產權屬,按照規定繳納稅費,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手續,繼續辦學。
(2)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
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訂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辦學條件,向許可機關申請取得辦學許可證并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3、 誰是民辦學校的主管機關?
以職能劃分,民辦學校的主管機關是:一、許可機關(教委或人社局);二、登記機關(工商局或民政局)。
許可機關根據實施民辦教育的內容來確定:(1)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許可機關為市教委;(2)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職業技術學歷教育以及以文化培訓為主的民辦學校,許可機關為區教委;(3)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許可機關為區人社局。
登記機關根據辦學屬性來確定:(1)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機關為民政局;(2)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機關為工商局。
4、 設立民辦學校,先照后證還是先證后照?
根據細則規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經許可機關批準,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也就是說“先證后照”。
5、 外國投資者如何投資興辦民辦學校?
無論是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還是上海版細則,均未涉及外商投資民辦學校的口徑調整,也就是說,外商投資該領域仍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規定。如果外國投資者想在上海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原則上可在原綜合保稅區區域內循中外合作模式設立。
6、 新設民辦學校的流程是怎樣的?
新設民辦學校的主要流程為:
(1) 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核準;
(2) 向許可機關申請籌設,許可機關受理并審核批準后發給籌設批準書(有效期三年);
(3) 向許可機關申請正式設立,許可機關受理并審核批準后頒發辦學許可證;
(4) 向登記機關申請法人登記,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核發登記證或營業執照。
其中第二步申請籌設為非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已經具備辦學條件并達到設置標準的,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以上是對于細則基本問題的梳理,實踐中主管機關采用何種管理口徑,又有哪些把關和參考標準,我們將持續關注和更新。